(2017)青0103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赵福香与被告刘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福香,刘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3民初1137号原告:赵福香。被告:刘杰。本案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审理的原告赵福香与被告刘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福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赵福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福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赵福香承担。审判员 张华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苗静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