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0103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赵福香与被告刘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福香,刘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3民初1137号原告:赵福香。被告:刘杰。本案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审理的原告赵福香与被告刘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福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赵福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福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赵福香承担。审判员  张华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苗静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