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执异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四川和通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成都绿银谷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李炳根、严旭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和通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成都绿银谷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李炳根,严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异77号案外人:鄢红,女,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秦,四川秦和武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四川和通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袁辉。被执行人:成都绿银谷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双流县。法定代表人:李炳根。被执行人:李炳根,男,194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严旭,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在本院执行四川和通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成都绿银谷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李炳根、严旭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和通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13)双流执字第539号。案外人鄢红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对本案的审理中,嫣红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嫣红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嫣红撤回执行异议。审判长 李 虹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周华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晓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