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5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湘玲、刘友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湘玲,刘友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5执7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湘玲,女,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炎陵县。被执行人刘友静,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炎陵县。申请执行人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湘玲、刘友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6)湘0225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周湘玲、刘友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225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周湘玲、刘友静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友斌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罗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