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郭小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郭小芸,张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96号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8号院2号楼卡特彼勒大厦1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717850950Y法定代表人:马克·曼宁(MarkAllanManning),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岳,天津度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旭升,天津度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小芸,女,汉族,被执行人:张金龙,男,汉族,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小芸、张金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9月24日,本院作出(2016)津0103民初434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据此要求被执行人郭小芸、张金龙依生效判决向申请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偿还429717.85元。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1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郭小芸、张金龙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经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发现并强制划拨被执行人郭小芸银行存款26165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机动车、房屋信息、证劵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其他相关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须采取其他查控、处置措施,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耀辉代理审判员 王 宁代理审判员 刘 腾二〇一七年××月××日书 记 员 张文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