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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6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其林与河北众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其林,河北众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6民初830号原告:张其林,男,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被告:河北众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杏军,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张其林诉被告河北众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其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书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娅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