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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童建民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建民,王汝东,盛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671号申请执行人童建民,男,197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王汝东,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盛春林,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京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申请执行人童建民与被执行人王汝东、盛春林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2016)京0114民初5251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童建民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王汝东银行存款15491元。另查明:被执行人王汝东、盛春林名下无其他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申请执行人童建民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汝东、盛春林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167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有昌审判员  王 帅审判员  赵财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