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执4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启国、崔垒垒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启国,崔垒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4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启国,男,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崔垒垒,男,198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的调查,现已对被执行人崔垒垒名下车牌号为鲁N×××××传祺牌小型汽车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款项已发还申请人,本案现已执行85700元,尚未执行18248.67元。除此之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宝林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金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