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30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真福与刘连胜、唐培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真福,刘连胜,唐培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3097-1号原告:真福,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刘连胜,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唐培法,男,出生日期不详,民族不详,籍贯不详,原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真福与被告刘连胜、唐培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真福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唐培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真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真福撤诉。审判员 姜黎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才美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