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2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蒋明德申请执行赵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明德,赵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2执396号申请执行人蒋明德,男,197年5月9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赵强,男,年8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蒋明德与赵强民间借贷(2016)豫1522民初2640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赵强未能履行本院生效的(2016)豫1522民初26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赵强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信阳普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罗山县城金色阳光星吉酒店房屋。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被执行人赵强不得转让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熊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占岳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