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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3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会海与杨陈平、米朋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会海,杨陈平,米朋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3719号原告:刘会海,男,汉族,1964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杨陈平,男,汉族,1970年6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米朋欣,女,汉族,成年,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刘会海诉被告杨陈平、米朋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刘会海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会海撤回起诉。审判员  耿建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玛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