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3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会海与杨陈平、米朋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会海,杨陈平,米朋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3719号原告:刘会海,男,汉族,1964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杨陈平,男,汉族,1970年6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米朋欣,女,汉族,成年,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刘会海诉被告杨陈平、米朋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刘会海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会海撤回起诉。审判员 耿建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玛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