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81行审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扶余市国土资源局与杨占峰非诉行政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扶余市国土资源局,杨占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781行审36号申请执行人扶余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曲占彬,系局长。委托代理人许志明,扶余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科科长。被执行人杨占峰,男,1963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扶余县三岔河镇郊新安堡村2社,身份证号×××。申请执行人扶余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扶国土资执罚字【2016】00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扶余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1月9日做出扶国土资执罚字【2016】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杨占峰于2016年7月13日在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扶余市三岔河镇新安堡村148公路东侧建彩钢房圈院落用于养殖,占地面积1590.8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183.6平方米,地类为旱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杨占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四十三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扶余市国土资源局对杨占峰处罚如下:1.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2.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7.00元的罚款,罚款计:11135.60元人民币。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11月9日送达给杨占峰,杨占峰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亦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4月20日经扶余市国土资源局催告,杨占峰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扶余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违法线索登记表、立案呈批表、询问笔录、协议书、宗地图、地类认定及用地规划情况的说明、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违法案件会审记录、法律文书呈批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本院认为,杨占峰未经批准占用土地进行房屋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应予以处罚。扶余市国土资源局做出的扶国土资执罚字【2016】004号行政处罚决定现已生效,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扶余市国土资源局做出的扶国土资执罚字【2016】00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二、扶国土资执罚字【2016】004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处罚内容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由扶余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2项处罚内容由本院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相峰人民陪审员 岳春华人民陪审员 郭淑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庆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