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7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胶南市华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张鸿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胶南市华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张鸿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7437号原告:胶南市华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原胶南市)人民路东端。法定代表人:刘瑞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锴,男,1977年8月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张鸿梁,男,1991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支公司。住所地:黄岛区双珠路***号。负责人:陈崇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祥智,山东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臧家参,山东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胶南市华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鸿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张鸿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支公司已向原告履行赔偿义务,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胶南市华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茂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