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民初15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纪俊苓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纪俊苓,纪清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1520-1号申请人: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解放东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072081356X。法定代表人:刘世忠,董事长。。被申请人:纪俊苓,男,1938年11月17日生,汉族。被申请人:纪清风,女,1936年7月10日生,汉族。原告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纪俊苓、纪清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纪俊苓、纪清风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纪俊苓、纪清风银行存款1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文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