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21民初15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纪俊苓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纪俊苓,纪清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1520-1号申请人: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解放东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072081356X。法定代表人:刘世忠,董事长。。被申请人:纪俊苓,男,1938年11月17日生,汉族。被申请人:纪清风,女,1936年7月10日生,汉族。原告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纪俊苓、纪清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纪俊苓、纪清风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纪俊苓、纪清风银行存款1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文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