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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行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肖凯、肖宏伟其他行政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凯,肖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行初333号起诉人肖凯,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起诉人肖宏伟,女,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本院收到起诉人肖凯、肖宏伟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诉称:起诉人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部”)作出的《国土资源部关于长沙市等4市2014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4﹞336号),向国土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国土资源部认为上述批复是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后,国土资源部以批复形式通知省级人民政府的行为,属于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行为的组成部分,肖凯、肖宏伟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国土资源部作出国土资复议﹝2017﹞918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肖凯、肖宏伟的行政复议申请。起诉人对此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本院依法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于2017年6月5日作出的国土资复议﹝2017﹞918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违法,并责令其受理并限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起诉人肖凯、肖宏伟起诉的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不在本院地域管辖范围之内,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院依法告知肖凯、肖宏伟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起诉人肖凯、肖宏伟坚持向本院起诉,故依法应裁定不予立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肖凯、肖宏伟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管建文审判员  张 訸审判员  左 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阳 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