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03执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随州市总工会与随州市洪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随州市总工会,随州市洪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303执634号申请执行人随州市总工会。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白云大道18号市委大楼122室。法定代表人刘爱书,该工会常务副主席。被执行人随州市洪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天后宫西巷33号。法定代表人纪红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随州市总工会与被执行人随州市洪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组织双方调解,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随州市总工会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执行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随州中民一终字第00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立付二○二○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光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