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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民初2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徐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2814号原告:胡某某,男,汉族,1982年1月10日出生,农民。被告:徐某某,女,汉族,1987年7月12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胡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620元,减半收取281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龙 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熊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