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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韩栋与西安宏运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栋,西安宏运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188号申请执行人:韩栋,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宏运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航空基地航空四路36号。法定代表人:张勇,系该公司法人。本院在执行韩栋申请执行西安宏运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阎劳仲案字(2016)第394号裁决书,被执行人西安宏运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韩栋执行案款27085元(其中包含工资7085元、双倍工资15000元、赔偿金5000元),并应承担执行费306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机动车辆、无登记房产,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将上述情况向申请人方通报,申请人方自愿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刘江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谷翔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