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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4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孟三虎与赵长河、郭志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三虎,赵长河,郭志伟,郭志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4民初559号原告:孟三虎,男,195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栾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燕,女,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栾川县,系社区推荐。被告:赵长河,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栾川县。被告:郭志伟,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栾川县。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周,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栾川县,系社区推荐。被告:郭志勇,男,成年,汉族,住栾川县。原告孟三虎与被告赵长河、郭志伟、郭志勇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孟三虎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三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三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占京审 判 员  杨京府人民陪审员  史志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冰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