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1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范丽秋、柳州市祥发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丽秋,柳州市祥发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87号申请执行人:范丽秋,男,198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柳州市祥发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江区基隆开发区南环路松花岭,组织机构代码68519630-8。法定代表人:程恒伟。申请执行人范丽秋与被执行人柳州市祥发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柳州市柳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的江劳人仲裁字[2016]第7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柳州市祥发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范丽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柳州市祥发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工资1238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执行费85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柳州市祥发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记录,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劳人仲裁字[2016]第7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依贤审 判 员 韦作鼎代理审判员 韦汉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覃英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