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98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石亚柱与陈桂香、陈香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亚柱,陈桂香,陈香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98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石亚柱,男,1977年9月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陈桂香,女,1962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陈香兰,女,1958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石亚柱与陈桂香、陈香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260元,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9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