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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民终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楚雄市歌行天下娱乐城诉彭海燕、楚雄丰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楚雄市歌行天下娱乐城,彭海燕,楚雄丰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民终361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楚雄市歌行天下娱乐城。住所地:楚雄市鹿城镇八一路新世纪广场*楼。负责人:李小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模松,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宗林,云南聂宗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海燕,女,1983年2月20日出生,住楚雄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燕,云南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楚雄丰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市鹿城西路兆顺财富中心*幢*楼。法定代表人:刀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楚雄市歌行天下娱乐城因与被上诉人彭海燕、楚雄丰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楚雄市人民法院(2016)云2301民初3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楚雄市人民法院(2016)云2301民初339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楚雄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楚雄市歌行天下娱乐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倪志敏审判员 苏天喜审判员 何   永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   秋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