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民初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五与被告李红泽、刘瑞、吕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五,李红泽,刘瑞,吕世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5民初1133号原告:王五(王老五),男,汉族。被告李红泽,男,汉族。被告:刘瑞,女,汉族,20岁许。被告吕世平,男,汉族。原告王五(王老五)与被告李红泽、刘瑞、吕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原告王五(王老五)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五(王老五)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五(王老五)负担。审判员 乔冬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娇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