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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5民初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五与被告李红泽、刘瑞、吕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五,李红泽,刘瑞,吕世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5民初1133号原告:王五(王老五),男,汉族。被告李红泽,男,汉族。被告:刘瑞,女,汉族,20岁许。被告吕世平,男,汉族。原告王五(王老五)与被告李红泽、刘瑞、吕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原告王五(王老五)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五(王老五)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五(王老五)负担。审判员  乔冬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娇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