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丁以文与江苏得善绿色水产有限公司、大丰绿食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以文,江苏得善绿色水产有限公司,大丰绿食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693号原告:丁以文,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友东,江苏法鼎(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得善绿色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法定代表人:许诗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南,盐城市大丰区三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大丰绿食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法定代表人:许祥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南,盐城市大丰区三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丁以文诉被告江苏得善绿色水产有限公司、大丰绿食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丁以文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以文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以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5374元,减半收取7687元,由原告丁以文负担。审判员 徐忠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晓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