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3执4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亮与被执行人甘肃正奥��泵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林绍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亮,甘肃正奥热泵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林绍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03执4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亮被执行人:甘肃正奥热泵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绍华,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林绍华申请执行人高亮与被执行人甘肃正奥热泵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林绍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甘0103民初16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甘肃正奥热泵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提取款项通知书》,要求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将被执行人在该单位的应收账款1406023.6元支付至本院指定账户内。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称剩余工程款系质保金,待工程验收后便将该款汇入我院指定的账户内,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甘0103民初169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判长 张恩家审判员 何建国审判员 李荷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