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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1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黄山市歙县华灵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有良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市歙县华灵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有良,肖美文,黄山市霸王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黄山市霸王山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市歙县华灵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组织机构代码56496721-7。被执行人:江有良,男,汉族,住浙江省。被执行人:肖美文,女,汉族,住浙江省,系江有良妻子。被执行人:黄山市霸王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组织机构代码66792991-8。被执行人:黄山市霸王山置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黄山市歙县,组织机构代码56496078-7。本院在执行黄山市歙县华灵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有良、肖美文、黄山市霸王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黄山市霸王山置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江有良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有良银行存款306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洪声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玉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