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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3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思贵、李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思贵,李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3执102号申请执行人王思贵,男,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被执行人李洪,女,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本院在执行王思贵与李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洪履行了执行案款15000并支付给申请人后与申请执行人王思贵达成和解协议并订立履行计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7)川1423执10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松审判员 黄 飞审判员 孟邦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志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