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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8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计某某与陕西辉煌华夏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计某某,陕西华夏辉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8执222号申请执行人计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鱼某某,女,系计某某之母。被执行人陕西华夏辉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全某某。委托代理人祁某,男,系该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计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华夏辉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428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计某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陕西华夏辉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退还申请执行人计某某购房款3104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310.40元;2.被执行人陕西华夏辉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5900.00元及执行费。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以下和解执行协议:一、被执行人陕西华夏辉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以香丽花园的第2幢西9层2-10903商品房(建筑面积116.11平方米,每平方米2900元,共计房价336719.00元)折顶执行款;二、被执行人陕西华夏辉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交付申请执行人计某某香丽花园的第2幢西9层2-10903商品房,申请执行人计某某交付被执行人陕西华夏辉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房屋差价20108.60元。三、由申请执行人计某某负担香丽花园的第2幢西9层2-10903商品房后期费用(含契税、大修基金、天然气初装费等)。上述和解执行协议已履行完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428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车建国审判员  任秀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俊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