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淦克禄与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淦克禄,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赣04民初163号原告:淦克禄,男,195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委托代理人:黄红星,南昌市路3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九瑞大道52号。法定代表人:严永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晓闵,江西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九江市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十里大道5号。法定代表人:周富强,董事长。原告淦克禄与被告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九江市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淦克禄诉讼请求:一、确认九江市环城路82号华强财富大厦502号房屋的所有权为原告所有;二、对九江市环城路82号华强财富大厦502号房屋停止执行;三、诉讼费由被告及第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2010年3月23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第三人将其开发的九江市环城路82号华强财富大厦501、502号房屋出让给原告,共计购房款贰佰柒拾玖万叁仟肆佰贰拾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时支付定金贰拾万元、2010年4月5日前支付房款壹佰陆拾元、余下房款待房产证办好后15日内付清;合同还规定甲方(即第三人)在超过规定期限未到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则每延期一个月向乙方(即原告)支付己付房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整个项目竣工验收后统一办理土地证;合同对其他事项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规定向第三人交纳了购房款180万元,第三人于2010年4月15日向原告出具了180万元购房款收据一张,剩余购房款未逾合同履行期。原告交款后第三人于2010年4月15日即将九江市环城路82号华强财富大厦501、502号房屋交给原告管理使用,房屋交接后原告即投入了100多万元对房屋进行了装修。2016年4月11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公告,通知占用或租赁九江市环城路82号华强财富大厦502号房产单位和个人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自行搬出,或与九江经济开发区融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重新协商租赁事宜。原告见公告后于2016年4月18日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6日向原告送达了(2016)赣04执异16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案外人淦克禄提出的异议申请”。原告对此裁定不服,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淦克禄、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确认九江市环城路82号华强财富大厦502号房屋所有权归淦克禄所有。二、案件受理费17370元,减半收取计8685元,由淦克禄负担。经三方当事人共同确认,于2017年6月15日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时,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陈小江审判员 晏纯贵审判员 曹 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 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