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2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常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332号申请执行人:常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将被执行人王某在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皇城相府分理处的存款3546元扣划至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退还执行款3496元,交纳执行费50元,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0522执3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王建军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