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民辖终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云南惠嘉进出口有限公司与靖江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靖江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云南惠嘉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辖终1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靖江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202779-1,住江苏省靖江市靖江经济开发区新港园区安宁村岳怀埭68号。法定代表人:杨玉山,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惠嘉进出口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30000734327846X,住云南省昆明市关上关兴路288号12层。法定代表人:张利华,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靖江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惠嘉进出口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靖江市人民法院(2017)苏1282民初20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靖江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该案移送武汉海事法院审理。上诉费由云南惠嘉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双方当事人间为港口货物中转合同关系,所涉货物仓储于港口作业区。二、靖江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为云南惠嘉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港口中转服务,仓储服务仅是港口作业的随附义务,不是双方间的主要合同关系。三、靖江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与靖江龙威粮油港务有限公司为一致行动人,靖江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具有提供港口作业的客观条件。四、本案属海事法院专属管辖范围,应由武汉海事法院进行审理。云南惠嘉进出口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实质系仓储合同关系引起的纠纷,并不适用有关海事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合法有效。双方的合同签订地为江苏省靖江市,故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靖江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继元审判员 李志霞审判员 刘春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