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9民初1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程晓辉与李增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晓辉,李增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9民初1406号原告:程晓辉(反诉被告),男,生于1986年12月4日,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凯,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增奇(反诉原告),男,1976年1月13日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利强,河北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程晓辉(反诉被告)诉被告李增奇(反诉原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李增奇在开庭时提起了反诉,本院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反诉费,被告至今未交纳反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增奇撤回反诉处理。审判员 郝俊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印)书记员 连东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