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4执1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沈丘县永平肥业有限公司、李巧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丘县永平肥业有限公司,李巧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4执1353号申请执行人沈丘县永平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槐店镇泰安路。组织机构代码:68565021-6。法定代表人:孙明申,经理。被执行人李巧丽,女,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本院在执行沈丘县永平肥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巧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624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付庆华审判员 李畅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东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