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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1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昆明贵发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夏正松、祝家线、刘道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贵发机电有限公司,夏正松,祝家线,刘道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1876号申请执行人:昆明贵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西山区石安公路明波段(云安会都向西300米处)法定代表人解承杰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夏正松,男,1963年6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祝家线,女,1964年12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道玉,女,1968年1月2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昆明贵发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夏正松、祝家线、刘道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字第42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字第4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毛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