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3民初2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侯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3民初2976号原告:侯某,女,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海城市腾鳌镇安费黄村(黄县)1组140号,住南京市栖霞区。被告:王某,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南雄市,住南京市栖霞区。原告侯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由于双方地区差异、生活环境观念等不同,加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生活中原、被告经常吵架。被告母亲患肝癌,被告不经原告同意就向别人借钱,被告出钱为儿子买房,也不通知原告。被告的种种行为致夫妻矛盾加剧,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王某辩称,原、被告均是再婚,婚姻来之不易。双方的感情一直很好,虽然因为家庭生活琐事吵过架,但夫妻间吵架是正常的。被告母亲生病借的钱,都是被告个人负责归还。被告原来在广州有一份较好的稳定工作,为了原告,不惜辞职来南京与原告共同生活。被告为原告付出了很多,被告只想和原告好好过日子,好好维护这段婚姻,白头偕老。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2月在广州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及婚后一段时期感情较好,后在共同生活中因经济、双方各自的子女家人及家庭生活琐事等发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组织原、被告调解,因双方对是否离婚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现原、被告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侯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侯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绮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