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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3民初1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诉被告袁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袁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3民初160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三经街16号。负责人:余传威,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昕光,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被告:袁泉,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诉被告袁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20元,减半收取231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孔笑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