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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执恢10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吉林森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长春华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森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长春华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吉林省华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长春市华欣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吉林省富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执恢10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吉林森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树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齐琦,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长春华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立学,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吉林省华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立学,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长春市华欣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立学,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吉林省富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立学,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某,男,1959年5月2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森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华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吉林省华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长春市华欣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吉林省富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陈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和解,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57758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艾晓莹代理审判员  舒海波代理审判员  聂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