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刑更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龙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龙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刑更28号罪犯张龙,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村民,2008年4月28日因抢劫罪被三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千元,2008年7月1日在崔家沟监狱服刑。现在陕西省商州监狱服刑。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2日作出(2009)三刑初字第000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执行原判刑罚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千元(上次已缴纳),(刑期执行至2024年1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6月7日被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又十一个月(实际刑期执行至2022年2月8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商州监狱于2017年5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商州监狱提出罪犯张龙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是: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监狱管理,考试成绩优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24个积极。商州监狱提供了有关证据予以证实。商洛市人民检察院对以上事实、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商州监狱认为罪犯张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张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龙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1年8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旭文审 判 员 屈晓鹏代理审判员 夏文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