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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5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8-10

案件名称

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卓航新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昌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卓航新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昌贵,许战东,承军,吴文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5民初201号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会展商务区TB-1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5872806375。法定代表人:王大鸣,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珩,女,汉族,1976年6月22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系公司员工。被告:贵州卓航新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文昌南路亨特国际广场A幢1单元13层7号,注册号:520102000539817。法定代表人:杨昌贵。被告:杨昌贵,男,汉族,1975年4月10日生,住贵州省修文县。被告:许战东,男,汉族,1968年6月23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告:承军,男,汉族,1956年2月12日生,住贵州省。被告:吴文辉,男,苗族,1955年6月12日生,住贵州省惠水县。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卓航新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昌贵、许站东、承军、吴文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52元,减半收取7,67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676元由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熊德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学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