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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民终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王富林、丁前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富林,丁前前,赵增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稿纸(审判业务用)案号(2017)皖06民终357号主审人拟稿:合议庭成员复稿:审判长、庭长审核或签发:审委办校核:院领导签发:印刷校对:拟稿单位立案庭份数印刷时间文书名称民 事 裁 定 书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皖06民终3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富林,男,199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敬武,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前前,男,198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琳,安徽日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赵增光,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上诉人王富林因与被上诉人丁前前、原审被告赵增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604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富林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富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富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680元,减半收取16840元,由上诉人王富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化启武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张 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闪闪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