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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刑终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韩金强迫交易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九洲,韩金,周雪娇,刘忠伟,任继东,刘忠宝,杨帅

案由

强迫交易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刑终307号原公诉机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九洲,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锡伯族,初中文化,原系沈阳市沈河区天悦泉洗浴馆服务员。2015年6月5日因犯强迫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强迫交易犯罪于2016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沈河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韩金,男,1988年5月30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沈阳市沈河区天悦泉洗浴馆经营者。2014年12月26日因吸食冰毒被行政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强迫交易犯罪于2016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依法逮捕,2017年5月10日��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周雪娇,女,1989年5月10日出生于辽宁省开原市,满族,初中文化,原系沈阳市沈河区天悦泉洗浴馆经营者。因涉嫌强迫交易犯罪于2016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依法逮捕,2017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刘忠伟,男,1994年2月3日出生于辽宁省凤城市,满族,专科文化,原系沈阳市沈河区天悦泉洗浴馆经理。因涉嫌强迫交易犯罪于2016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依法逮捕,2017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任继东,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于辽宁省西丰县,汉族,小学文化,原系沈阳市沈河区天悦泉洗浴馆服务员。因涉嫌强迫交易犯罪于2016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依法逮捕,2017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刘忠宝,男,1991年11月01日出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沈阳市沈河区天悦泉洗浴馆搓澡工。因涉嫌强迫交易犯罪于2016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依法逮捕,2017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杨帅,男,1993年12月1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沈阳市沈河区天悦泉洗浴馆服务员。因涉嫌强迫交易犯罪于2016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沈河区看守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韩金、周雪娇、刘忠伟、任继东、刘忠宝、杨九洲、杨帅犯强迫交易罪一案,于2017年04月14日作出(2017)辽0103刑初16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韩金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依法上缴国库;二、被告人周雪娇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依法上缴国库;三、被告人刘忠伟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依法上缴国库;四、被告人任继东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依法上缴国库;五、被告人刘忠宝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依法上缴国库;六、被告人杨九洲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七、被告人杨帅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审被告人杨九洲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九洲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杨九洲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九洲撤回上诉。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3刑初16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尉增奎审 判 员  崔 伦代理审判员  金明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美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