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3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祁爱芝与河南佳聚置业有限公司、孙永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爱芝,河南佳聚置业有限公司,孙永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482号原告:祁爱芝,女,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河南佳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中段新城国际A座25楼11室,组织机构代码:09208023-8。法定代表人:孙永勤,经理。被告:孙永勤,女,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商丘市。本院受理原告祁爱芝与被告河南佳聚置业有限公司、孙永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在诉状中所列被告河南佳聚置业有限公司、孙永勤住址不正确,致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经本院查询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河南佳聚置业有限公司、孙永勤送达开庭传票,故依法驳回原告祁爱芝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祁爱芝的起诉。免收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继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