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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4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 2016 )陕0924民初275号原告涂华与被告紫阳县毛坝镇中心学校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华,紫阳县毛坝镇中心学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4民初275号原告:涂华,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住紫阳县毛坝镇。被告:紫阳县毛坝镇中心学校,住所地:紫阳县毛坝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924770010475F。法定代表人:张志刚,系紫阳县毛坝镇中心学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安武,系紫阳县毛坝镇中心学校总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强,陕西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涂华与被告紫阳县毛坝镇中心学校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原告涂华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认为,双方已达成和解,争议已消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涂华负担。审 判 长  高显超审 判 员  刘 强人民陪审员  冉从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曾 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