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7101行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起诉人包银芳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银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7101行初348号起诉人包银芳,女,汉族,1977年4月8日出生,住武山县。2017年6月1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包银芳的起诉状,请求确认被起诉人武山县高楼乡人民政府颁发给第三人肖某的《结婚证》无效。本院认为,根据《兰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公告》第一条”兰州铁路运输法院自2015年12月1日起集中管辖原由兰州市、白银市、定西市所辖的20个县(区)基层人民法院和兰州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之规定,起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被起诉人在天水市武山县,不属我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管辖范围;起诉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解决纷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包银芳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长崔振鑫代理审判员 张翼鹏代理审判员 余树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雪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