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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8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海洋与被告福丰源粮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洋,汤原福丰源粮米有限公司,傅忠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8民初601号原告李海洋,男,汉族,于1979年10月16日生,住河南省项城市新桥镇。被告汤原福丰源粮米有限公司,住所地汤原县汤旺朝鲜族乡红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308285786701073。法定代表人傅忠英,职务经理。被告傅忠英,男,汉族,于1957年1月5日生,住汤原县汤旺朝鲜族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洋与被告汤原福丰源粮米有限公司、傅忠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海洋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许晓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包琼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