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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刑更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宗继伟抢劫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宗继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刑更178号罪犯宗继伟,男,汉族,1975年5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海伦市,初中文化。现在黑龙江省北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2014)绥中法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宗继伟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宗继伟限制减刑。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5)黑刑二复字第8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北安监狱于2017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7年6月5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北安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北安监狱以罪犯宗继伟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理由,建议将罪犯宗继伟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审理查明,罪犯宗继伟犯抢劫罪、放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罪犯宗继伟没有故意犯罪,无重大立功表现。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上述事实,有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黑龙江省北安监狱出具的罪犯宗继伟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2015年、2016年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及提请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宗继伟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宗继伟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德敏审判员  孙观宇审判员  王 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凌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