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2民初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沈培光与樊华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培光,樊华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2民初1395号原告:沈培光,男,194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被告:樊华盛,男,1957年4月1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原告沈培光与被告樊华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沈培光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培光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培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沈培光负担。审判员 梁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银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