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4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波与李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波,李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4984号原告刘波,男,汉族,1982年2月23日出生,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栗景伟,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超,男,汉族,1987年2月2日出生,住商丘市。原告刘波诉被告李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李银超独任进行了审理。因原告刘波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缴,原告刘波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银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娈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