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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1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刘向丽与王剩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向丽,王剩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1492号原告:刘向丽,女,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告:王剩四,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原告刘向丽与被告王剩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向丽撤诉。案件受理费1727.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退还原告1702.3元。审 判 长  孙建新人民陪审员  金安灵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