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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6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阿荣旗便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玉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荣旗便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玉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6民初743号原告:阿荣旗便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法定代表人:曹德勇,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永红,阿荣旗便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被告:王玉荣,女,1975年11月2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阿荣旗便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玉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阿荣旗便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荣旗便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荣旗便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 文 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额纳日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