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4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徐术新、王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术新,王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41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术新,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强,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上诉人徐术新因与被上诉人王国强返还垫付款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4民初1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术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术新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上诉人徐术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洪宁审 判 员 朱菊玲代理审判员 刘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常嘉奕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搜索“”